金年汇(中国)有限公司官网章程
(修订稿)
(2020年4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金年汇(中国)有限公司官网(英文译名为:shanxi coal mine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金年汇(中国)有限公司官网,是由山西省境内的煤矿建设、地质勘探、招投标代理、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和个人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山西省煤矿建设企业与相关单位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相互协调协作,共同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维护“两个”核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充分发挥联系政府、服务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秉承“自律、监督、服务、协调”的宗旨,竭诚为山西的煤矿建设服务,为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服务,为行业企业及各会员单位服务,为协会各会员单位构筑交流、沟通、协作、发展的平台。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创建一流行业协会,努力提升煤炭建设发展的科学化水平。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山西煤炭建设行业企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组织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要参与本协会重大问题决策,保证本协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科学决策。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山西省能源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50号万泉大厦131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煤矿建设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向上级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反映煤矿建设的动态与情况,提供行业发展的咨询和建议,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与助手;
2.代表本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建设、设计、招投标代理、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研究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维护煤矿建设行业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种活动;
3.协调企事业之间、行业之间在建设、设计、招投标代理、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广泛协作,开展对外交往、合作与经验交流,促进横向经济联合,为提高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进步出谋划策;
4.协助会员企业做好煤炭建设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全行业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倡导有序、公平竞争,抵制一切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5.推进煤炭建设行业职工的技术培训与教育。以多种形式和方法为会员单位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帮助会员单位提高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
6.发挥本行业建设管理与矿井技术上的优势,开展技术咨询,项目前期论证等服务,促进协会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7.定期举办行业优秀论文的征集与评选,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山西煤炭建设网(http://www.gpsipa.com),为山西省乃至全国煤炭基本建设领域提供有关煤炭基本建设政策、法规、规定、文件资料查阅、表格下载及受有关部门委托刊登施工备案公示、招投标信息发布;是全面、及时、准确反映煤矿建设领域发展为主的综合性网站。
8.总结推广行业先进经验。开展行业评比交流工作,开展会员单位各类评比交流和先进会员单位的个人评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企业竞争能力;
9.推动煤矿建设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煤矿瓦斯及防治水的治理协调工作,组织交流企业安全生产经验,提升煤炭建设矿井安全保障能力;
10.承办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接受会员单位及社会的委托,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2.遵守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会所涉及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凡煤矿建设、地质勘探、招投标代理、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经济组织,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单位会员入会,由申请入会单位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合格,提交年度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发给单位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个人会员入会,由本人填写申请入会登记表,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合格,提交年度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个人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公告。
本会按规定换届时,上届的会员自动转为下届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3.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按排的活动或无故不缴纳会费,如无适当理由说明情况,由秘书处提交年度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依照程序注销会员资格,并在本会网站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违纪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年度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选派,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理事长会议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推举特邀副理事长、特别顾问、名誉理事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注销;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应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一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3.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没有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理事会选举程序。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因政策等特殊原因,也可以由理事长提名,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于政策原因,本届理事长不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2.提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特邀副理事长、秘书长、特别顾问、名誉理事长人选;
3.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4.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5.授权协会法人代行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建议内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请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长研究同意;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长办公会,由驻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理事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重大问题决策前须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2.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3.提出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4.审议决定协会一次购置十万元以上的大型资产和协会资产报损事宜;
5.决定秘书处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
6.其他理事会授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4.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5.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6.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交纳会费;
2.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本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本会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不另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煤炭建设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保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执行工作经费制度,具体制度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行业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指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已经2020年4月8日第三次临时会员代表大会暨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或备案之日起生效。